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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所稅 兩種稅制 表格比較版

  參考資料 http://webcache.googleusercontent.com/search?q=cache:N822IhMm6eIJ:news.cnyes.com/content/20120726/KFLLVZKE2GUHE.shtml+&cd=11&hl=zh-TW&ct=clnk&gl=tw 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S1/7248838.shtml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2/new/jul/26/today-t1.htm     設算所得 制 核實課稅 制 何時開始課稅 102年-104年 102年 以後 課徵對象 台股指數達8,500點時,除了適用核實課稅者外,多數出售股票的投資人,將進入設算所得的課徵範圍,每出售一筆股票,就要按其出售金額乘上扣繳稅率,繳納證所稅。但 104年之後,即不再受台股指數約束,除非適用核實課稅者,其餘投資人買賣證券交易所得,等同回復免稅 。 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只會擇一課徵,即設算所得課稅者,不必擔心要核實課稅。依據法條,核實課稅分二階段實施,第一階段是102年及103年,課徵對象包括四大類: a.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 、 b. 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(IPO)逾10張者 、 c. 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、 d.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 。 104年起,核實課稅進入第二階段,除前述四類課徵對象外,再增加 e. 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10億元以上者 。 課徵標準與稅率 設算所得以台股指數 8,500 點為分界,低於8,500點維持免稅;8,500點到9499.99點,按賣出金額的0.02%課稅;9,500點至10,499.99點,稅率為0.04%;10,500點以上,按0.06%課稅。 核實課稅是採「分開計算、合併報繳」的課徵方式,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,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,按15%的稅率,計算出證所稅的應納稅負,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。 設算所得的指數門檻 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「賣出前一日」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,舉例來說,102年1月1日台股收盤指數是8,501點,在102